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告英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莊麗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貳佰元」,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九行至第十行關於「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2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及「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300元」。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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