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09號原告 李滄彬 被告 陳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
二、原告應攜同得證明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之證人到庭作證,或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得證明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之證據供本院審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