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966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關係人 張智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炳坤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張智鈞(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0樓)為被繼承人黃炳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民國111年1月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炳坤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炳坤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炳坤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炳坤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炳坤滯欠新北市地價稅,共計新臺幣(下同)49,278元,惟被繼承人於上揭日期死亡,無繼承人存在,且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存款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炳坤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張智鈞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黃炳坤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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