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簡上字第16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乙案,因被告不服原簡易庭之刑事判決,而向本院提出上訴,原告乙○○並於被告上訴後,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已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狀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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