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62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被   告  李燿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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