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奎名 債務人 林陳春美林昇金 之繼承人
林大晋 即林昇金之繼承人
林士傑 即林昇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昇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三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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