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姬安上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姬安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姬安上僅因對告訴人 曾天寶 不滿,竟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侮辱之用語、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979號被告姬安上男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鎮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姬安上因與曾天寶有怨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6日7時26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龍成門市」前,對曾天寶辱罵:「你垃圾耶」(臺語)一詞,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曾天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姬安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天寶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於同日7時54分許,在同一地點,對告訴人辱罵:「伊真正垃圾」(臺語)一詞,惟被告否認此部分事實,而除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為佐,自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此部分核屬與犯罪事實之行為地點同一、時間密接之接續犯,為法律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