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佩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相關鑑定報告書及陳報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可證;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新臺幣500元,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HelloKitty商標貼紙440個2HelloKitty商標化妝袋1個3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1個4HelloKitty商標束口袋2個5HelloKitty商標杯套5個6雙子星(LittleTwinStars)商標束口袋3個7雙子星(LittleTwinStars)商標杯套2個8MyMelody商標手提袋1個9MyMelody商標束口袋5個10MyMelody商標杯套2個11Gudetamma(蛋黃哥)商標束口袋2個12Gudetamma(蛋黃哥)商標便利貼6個13Gudetamma(蛋黃哥)商標胸針30個14Gudetamma(蛋黃哥)商標貼紙580個15大耳狗(Cinnamoroll)商標便利貼1個16大耳狗(Cinnamoroll)商標手提袋1個17布丁狗(PompomPuring)商標便利貼2個18大眼蛙商標便利貼4個19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商標杯套1個20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商標手提袋1個21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商標錢包5個22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商標玩偶14個23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商標貼紙750個24哆啦A夢商標貼紙150個25哆啦A夢商標手提袋1個26哆啦A夢商標杯套1個27LINE商標貼紙270個28LINE商標磁鐵8個29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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