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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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文鋒 相對人 洪香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洪香雯於民國103年5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列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2,640,000元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洪香雯於103年4月30日與聲請人簽立房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額度以2,200,000元為限,貸放明細如下:中長期擔保貸款-1:額度1,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5月21日起至123年5月21日止,借款利息自第一次撥款日起,依聲請人銀行定儲機動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3%,現年息為1.89%(即1.06%+0.83%=1.89%),按月計付。另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惟相對人自111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且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31,4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相對人清償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之責任。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契約書、聲請人銀行一個月定儲機動利率指數表、授信交易明細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8月17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89字第02887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9月4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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