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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