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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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17日死亡,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之妹,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甲○○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周昆賢周幸瑩周季濃周宜瑾 ,且其等未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亦有前揭事證可證,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美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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