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夏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29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