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蔡宜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2,00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4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290元,及其中①32,158元、②17,830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