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上午10時2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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