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刑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5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4所示強盜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