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2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耀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31日16時許,在屏東縣○○鄉○○路○○巷○○號即其友人 蔡富昇 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後置入針筒內,再以注射左腳腳踝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警於10
7年9月1日14時00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107年聲搜字000000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時,適黃耀程在場,經其同意後,警方於同日16時33分許採取其尿液後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耀程業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死亡,有屏東縣萬丹鄉戶政事務所製發被告黃耀程(已歿)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