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陳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慶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