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劉姿雯 被告 林芳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9,35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9,350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減縮前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19,35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見本院卷第10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2筆共計1,000,000元青年創業貸款,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3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3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另簽訂增補條款約定書約定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按月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後之利率計息。且被告如遲延還本時,則自約定攤還日起,依當期應攤還本金按下列方式計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㈠遲延利息: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收;㈡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内,以上開約定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0年10月31日止,迄未依約清償如附表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之約定,其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增補
條款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存款利率表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第67至7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919,350元未清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被告自負清償之義務。又兩造係約定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按月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後之利率計息,而該機動利率於109年3月25日至111年3月22日間為0.845%,自111年3月23日則調整為
1.095%,是加碼年率0.575%後,分別為1.42%、1.67%,是原告請求之遲延利息應限於此範圍內。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19,35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張文愷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葉瑩庭附表1:
編號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時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150,000元45,965元11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1.67%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950,000元873,385元11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1.67%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00元919,350元附表2:
編號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時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150,000元45,965元110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42%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67%110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950,000元873,385元110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42%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67%110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00元91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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