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433號聲請人 楊碧峯 相對人 楊立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楊碧輝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楊碧輝(男、42年7月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匯款單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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