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洪伯煜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白迷美 被告 林自強 被告華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青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