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請人 許壽雄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乾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乾記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之出席人員紀錄表(含簽到單)及會議紀錄、清算人於「就任後」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聲請人所提出者均係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就任前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等。經本院於103年8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