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0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聯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事項欄所載,聲請人請求利息適用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72,惟於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內並未敘明其理由及依據為何?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如基準利率變動表..)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