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殺人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等二罪,經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執行後現假釋在外。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編號2之罪業經視為減刑,而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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