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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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714號聲請人 陳銘輝 相對人 王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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