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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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丈夫經營機械工廠急需資金周轉,因而向多家銀行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借錢,原本丈夫工廠生意穩定,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工廠訂單也隨之減少,又因2年前工廠所研發專用機械失敗,不夠完善,導致退貨,工廠倒閉。債務人每月收入僅新台幣(下同)24,220元,因丈夫已無固定收入,尚須向銀行借貸維持家用,所負擔之債務已高達1,982,821元,每月應負擔之利息早已超過薪資及資產甚多,已非聲請人所能負擔,為此,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即得宣告之,又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但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82條第1項、97條、14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自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同理,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又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即使債務人之財產能構成破產財團,聲請宣告破產仍無實益,亦應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尚有正常之工作,且未積欠稅捐,積欠巨額債務等情,為聲請人提出其所任職青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所列債權明細為據,本院並調閱聲請人所得資料亦互核一致,尚屬有據。惟聲請人現無現金資產,僅靠微薄薪資,苟形成破產財團,可供清償之價值甚少。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明細向各債權人查詢,顯示其積欠如附表所示遠東商業銀行等計8家銀行信用卡卡費及信用借款債務約計2,055,082元,此有如附表所示各債權人之來函在卷可稽。經本院斟酌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聲請人現有資產卻僅有小額之薪資及少量之資產,應無從支應因宣告後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人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諸多龐大之破產程序費用,是本件尚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參照前揭意旨,於破產財團如不足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之實益,如予宣告破產,難有餘額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僅徒使債權人得受清償更為減少,而與破產制度之目的有違,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備註││號││(新台幣)││├─┼──────────┼─────┼────────┤│1│遠東商業銀行│據稱為│失經函催並未回覆││││37,548元│。│├─┼──────────┼─────┼────────┤│2│玉山商業銀行│83,663元│95年9月27日玉山│││││卡債字第0000000│││││號│├─┼──────────┼─────┼────────┤│3│萬泰商業銀行│323,323元│95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本金295615元,│││││利息1305元,遲延│││││利息26403元。│├─┼──────────┼─────┼────────┤│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0,859元│95年9月22日台新│││││總作服分行字第│││││0000000000號│││││本金60650元,利│││││息209元。│├─┼──────────┼─────┼────────┤│5│大眾商業銀行│106,564元│(95)眾金發字第│││││2333號│├─┼──────────┼─────┼────────┤│6│安泰商業銀行│912,531元│95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888412元為本金,│││││24119元為利息。│├─┼──────────┼─────┼────────┤│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99,008元│95年8月21日民事│││││陳報狀│├─┼──────────┼─────┼────────┤│8│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31,586元│95年9月25日民事│││司││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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