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6號原告 周順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美玲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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