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 林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英 間給付會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