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2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翔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75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92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翔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伍貳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㈡有關查獲情形之記載更正為「嗣於111年4月
3日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其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其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知悉其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以前,主動從身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1.5205公克),坦承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並自願採集尿液接受裁判,嗣經警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㈡證據欄㈢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補充「又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符合自首之規定,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毒偵字第2925號偵卷第21頁反面、第5頁背面),此部分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有無供出毒品來源部分補充
「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毒品上游係透過FACETIME,向 唐懷霖 電話0000000000購買的(見毒偵字第2925號偵卷第25頁警詢筆錄所載)云云。惟查,承辦員警尚未因其陳述而查獲,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難認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規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前於民國108年、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即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水電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共1.5234公克、驗餘淨重共1.5205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毒品殘渣與包裝袋難以析離,基於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2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75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92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203號被告陳翔韋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翔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85、4258、6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㈠111年3月21日8時4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其於上開時間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㈡111年4月2日15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台65下方停車場,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4月3日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5205公克),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㈢111年4月11日16時49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其於上開時間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報請檢察官簽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翔韋之自白及供述。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11年度毒偵字第2751號)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自願受採集尿液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925號)
(四)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11年度毒
偵字第3203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上開3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520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31日
檢察官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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