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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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許榮華於民國110年2月27日8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駛至德昌路與同安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時,應顯示車輛前後之方向燈光,且其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顯示方向燈而貿然進行左轉欲進入同安路,適有 簡珮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其左側,見狀緊急煞車而人車倒地,致受有右肘擦傷、右足背腫等傷害。又許榮華於肇事後,竟未報警處理,亦未停留現場配合調查並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旋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騎機車離開現場,嗣經簡珮真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案經簡珮真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許榮華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1年4月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審交訴卷第8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鄭仕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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