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請人 王怡璇 上聲請人王怡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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