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施瑪莉代理人傅國誌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玟瑄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相對人設籍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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