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莊萬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59,932元113年2月22日15%00257,178元112年12月22日2.6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