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文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魏文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民國1107年9月22日、109年9月25日」,應更正為「107年9月22日、107年9月25日」。至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5部分),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3、4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109年5月8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