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6日所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62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