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旨鋒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滋生錯誤,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一部分更正如附表。
理由按刑事裁判文字乃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中,部分出現誤引共同被告人別資料之狀況,緣該錯誤僅係電腦作業時之疏失、並不影響全案客觀上審理情形和實際上裁判指向之對象,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義盛附表:
┌─────┬────────────────────┐│原裁定誤引│ 許書翊 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人別資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路○○○巷○○號│├─────┼────────────────────┤│更正後人別│黎旨鋒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資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街○○巷○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