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建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收罰金保證金臨時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嗣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發布通緝在案,有本院102年彰院恭緝字第177號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