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7號聲請人 王浚騰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如調解成立,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即損害賠償數額)、如何計算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