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芳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聖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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