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涉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原告除請求醫療費用外,另請求看護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與精神慰撫金,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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