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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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建字第28號原告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原告與被告茂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3,375元,尚應補繳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