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告藍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盛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元,折合銀元柒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