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異議人 陳文龍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香榭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並未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故提出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