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11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㈡第一行關於「111年9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9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