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521號聲請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相對人即被告 劉明儒
劉明昇 劉明煜 劉明鑫
劉明政 劉朱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0至15、17之財產名稱欄關於「苗栗縣造橋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苗栗縣後龍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所為111年苗簡字第521號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及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趙千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