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7.每月扶養 陳秀月 5000元、 陳許 百合5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陳秀月、 陳許百合 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應分擔扶養陳秀月、陳許百合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0.受扶養人陳秀月、陳許百合及應分擔扶養陳秀月、陳許百合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管理費、水電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街○○○號7樓之1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3.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XT-4309號行照影本。
14.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15.聲請人95、96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內所
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所得係財產信託專戶,請說明信託之標的、價值及信託相關證明文件。
16.請釋明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中臺灣花旗銀行債務是否已清償
完畢,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如係債權人已移轉民間資產公司,請提出通知書影本。若該花旗銀行債權係已移轉民間資產公司,則請將該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17.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2月29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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