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鎮○○路慶安新村46號,有被告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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