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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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正忠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用通常程序,經本院通知被告到庭,業經被告當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