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鋒 、 劉謙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報案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