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 范秀美 非訟代理人 范弘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魏梓賢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魏梓賢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魏梓賢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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