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務人高新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027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516元民國111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46,114元民國111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88%

更多裁判書